新修订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将于明年1月1日真正开始施行,本次修订了什么?根据什么原则?会带来什么改变?
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张义健介绍,现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已经将近20年。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形势、社会治安管理形势和社会治安管理制度出现了新情况、新问题。
比如说二十年前,可能还没有无人机;高空抛物、抢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、买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、违规饲养烈性犬等问题也没那么突出;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、执法场所建设、执法保障设施也有待提升。今天情况出现了变化,我们应该与时俱进,完善治安管理处罚制度。
张义健介绍,这次修订后的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十九条,规定了公民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有权采取防卫的措施。有人把它称为“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”。近些年来,一些治安案件中的防卫问题引发社会关注,大家对于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增加“有权采取防卫措施”的呼声越来越高。
从实践情况去看,的确有一些案件处理得不那么合理。比如说,只要双方都动手,就都进行处罚。“和稀泥”式的执法引起了公民对执法公正性的质疑,处理效果也不太好,不能够做到“案结事了”。
这次对这样的一个问题进一步明确,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、不受处罚。
但是也有限度。如果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损害的,还是要依法予以处罚,但是应减轻处罚,对于其中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。
这样规定之后,比较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,有利于彰显“法不能向不法让步”的理念,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,更有助于保障公安机关公正处理案件。
张义健介绍,现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,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,以及16到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构成了治安法规定达到拘留的程度,由于考虑到年龄,不送到拘留所,不是实际执行。但这个规定当时也有一定考虑,因为主要想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,不放在拘留所,避免交叉感染,有利于改过自新。
现在出现了一些新问题。在实践中,公安机关也反映,有些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,故意利用不执行拘留的规定,反复从事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:在不满16周岁之前,反复盗窃,16周岁以后,躲到幕后“金盆洗手”,再去组织指挥其他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造成公安机关抓了放、放了抓,问题不能妥善解决。
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,以及16到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,只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,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。
14到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如果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,也可以依法行政拘留。
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介绍,根据新规,国家机关办案需要,也必须有明确法律规定,因为对国家机关的要求是“法无授权不可为”。
对于相关的单位,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,假如没有法律规定,公安机关也不允许查询。
对于相关的单位、国家机关会不会泄密的问题,法律明确规定要求保密。下一步有关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执行性规定里,肯定会有一些有效举措,进一步打消群众在这方面的顾虑。